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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统计系统基层年轻干部上挂锻炼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06-07 08:37 来源: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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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统计局、城区分局、开发区统计机构、局内各处(室): 

  现将《长春市统计系统基层年轻干部上挂锻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开发区统计机构参照执行),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统计局 

  2021年6月7日 

  长春市统计系统基层年轻干部上挂锻炼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市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年 

  轻干部的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广大统计干部在实践中汲取营养、经受锻炼、丰富阅历、增长才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挂锻炼是指从长春市统计系统各县(市)、区 

  局选派年轻干部到长春市局机关锻炼。 

  第三条 上挂锻炼是基层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途径,其目 

  的是在市局搭建学习实践平台,通过各县(市)、区局党组织推荐、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市局机关各处(室)进行学习锻炼。 

  第四条 上挂锻炼的原则: 

  (一) 培养锻炼年轻干部原则; 

  (二) 注重发展潜力原则; 

  (三) 统计业务对口原则; 

  (四) 单位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 人员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上挂对象为长春统计系统各县(市)、区局科级 

  及以下干部,以业务骨干为主要对象。 

  第六条 上挂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现实表现好,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勤政务实,开 

  拓进取,工作扎实,群众公认; 

  2、 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修养等方面具有一定 

  的比较优势、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3、 公务员或事业身份; 

  4、 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6、 上挂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上挂锻炼: 

  1、 近三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2、 近三年受过党政纪处分的人员。 

  第七条 上挂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采取个人自荐、单位 

  举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上挂需求计 

  划,推荐上挂干部人选。各县(市)、区局也可根据本单位培养锻炼工作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上挂人选。 

  第九条 对拟上挂人选,由市局人事处会同监察室采取适 

  当方式进行全面综合考察。 

  第十条 市局人事处在综合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干部上挂 

  工作方案及建议人选报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市局党组决定后,人事处下发干部上挂文件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一条 上挂干部不占市局的编制、职数,其行政、工资关系仍保留原单位,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市局接收处室的所在支部,参加接收处室党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上挂锻炼期间,选派干部所在单位保障正常的工资、奖金的发放。市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干部上挂期间,选派干部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服从市局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市局规章制度。派出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做好选派干部上挂锻炼工作。 

  第十四条 市局党组负责对上挂干部的管理和培养。上挂锻炼期间,指定1名处(室)负责人进行传帮带。上挂锻炼期满,对上挂干部进行考核,作出组织鉴定,存入个人档案,并向所在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上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回原单位: 

  1、上挂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3、群众反映问题多、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有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上挂的。 

  第十六条 上挂时间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上挂干部锻炼期满后,仍回派出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上挂锻炼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县(市)、区局在提拔使用、调整交流时,同等条件下对优秀上挂干部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长春市统计局 电话:0431-8877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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