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府网
  • 吉林省政府网
  • 长春市政府网
  • 登录
  • 退出
  • 注册
  • 首页
  • 机构简介
  • 政府信息公开
  • 机关党建
  • 互动交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普查调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时间: 2018-06-07 11:37 来源: 人口处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34号)精神,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境内抽取约500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共约10万人。
  三、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加强领导和协调,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县(市)区及开发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五、经费保障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县(市)区及开发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长春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统计局 电话:0431-88778335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 邮编:130022

网站标识码:2201000004吉ICP备11002904号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538号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