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机构、局内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加快推动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统计统系垂直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权上划省统计局实际,根据我局职权范围将全面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有关要求如下:
一、公示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以公开的信息外,对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予以公开。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进统计执法透明化、规范权力运行。
二、公示内容
行政处罚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选填一项)、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等信息。
三、公示方式
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长春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吉林)进行公示。
长春市统计局
2019年8月19日
附件:
附件1:市统计局“双公示”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