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上报统计资料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规定,提供不真实和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报或迟报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统计违法行为,政府统计机构将依照《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违法单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或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调查对象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以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政府统计机构将依照《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对其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将信用记录提供给各级管理部门,供各级管理部门在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各种评比表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等环节查询使用,在政府网站和长春市统计局外网予以曝光,切实加强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企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是保证统计调查顺利开展的关键,衷心感谢你单位一直以来对统计工作的大力支持。
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根据《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予以统计行政处罚: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
4.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5.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6.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7.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8.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9.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10.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1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12.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
长春市统计局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