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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

时间: 2020-12-10 14: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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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
——
单位基本情况

长春市统计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要求,我国进行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既摸清了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了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也掌握了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了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吉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精心指导下,在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广大普查人员两年来的艰辛努力以及全市范围内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长春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完成方案制定、单位清查、现场登记、事后质量抽查、汇总评估等各项任务,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长春市统计局将向社会发布普查公报。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市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72722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7489个,增长31.7%;产业活动单位83670个,增加21195个,增长33.9%;个体经营户21.8万个(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72722

100.0

  企业法人

61449

84.5

机关、事业法人

4309

5.9

  社会团体

799

1.1

其他法人

6165

8.5

二、产业活动单位

83670

100.0

第二产业

12528

15.0

第三产业

71142

85.0

三、个体经营户

217906

100.0

第二产业

6886

3.2

第三产业

210890

96.8

注:表中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个体经营户130个。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0941个,占28.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252个,占11.3%;制造业7529个,占10.4%。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2.1万个,占55.5%;住宿和餐饮业3.7万个,占17.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4万个,占11.0%(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

(个)

比重

(%)

数量

(个)

比重

(%)

合 计

72722

100.0

217906

100.0

采矿业

127

0.2

32

0.0

制造业

7529

10.4

5716

2.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9

0.4

—

—

建筑业

4158

5.7

1138

0.5

批发和零售业

20941

28.8

120912

55.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66

3.1

14843

6.8

住宿和餐饮业

1261

1.7

37006

17.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254

5.8

506

0.2

金融业

512

0.7

—

—

房地产业

3036

4.2

1346

0.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252

11.3

2957

1.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081

7.0

464

0.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57

0.5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056

2.8

24046

 

11.0

教育

2571

3.5

2326

1.1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65

1.6

4783

2.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47

2.3

1701

0.8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394

7.4

—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826个;个体经营户130个。

  2018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61449个,比2013年末增加19221个,增长45.5%。其中,内资企业占99.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0.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5%,私营企业占66.2%(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61449

100.0

内资企业

61126

99.47

国有企业

290

0.47

集体企业

204

0.33

股份合作企业

35

0.06

联营企业

17

0.03

有限责任公司

18473

30.06

股份有限公司

1443

2.35

私营企业

40658

66.17

其他企业

6

0.01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94

0.15

外商投资企业

229

0.37

2018年末,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县(市)区、开发区是:朝阳区11318个,占15.6%;二道区7813个,占10.7%;经济技术开发区7110个,占9.8%。(详见表1-4)。

  

 

  表1-4 按县(市)区、开发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72722

100.0

83670

100.0

南关区

6845

9.4

8121

9.7

宽城区

6232

8.6

6981

8.3

朝阳区

11318

15.6

13327

15.9

二道区

7813

10.7

8627

10.3

绿园区

6756

9.3

7664

9.2

双阳区

2174

3.0

2464

2.9

九台区

2427

3.3

2778

3.3

农安县

2846

3.9

3745

4.5

榆树市

2512

3.5

3095

3.7

德惠市

2961

4.1

3780

4.5

经济技术开发区

7110

9.8

7779

9.3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976

6.8

5492

6.6

长春新区

5126

7.0

5651

6.8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3414

4.7

3907

4.7

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212

0.3

259

0.3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67.3万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51.2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45.3万人,占27.1%;批发和零售业18.3万人,占10.9%;建筑业17.5万人,占10.5%。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1.6万人,占42.1%;住宿和餐饮业12.1万人,占23.7%;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8万人,占11.2%(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

(万人)

其中:女性

(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167.3

59.9

512008

264911

矿业

1

0.1

62

10

制造业

45.3

12.2

12494

489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3

1.3

—

—

建筑业

17.5

2.7

4968

1263

批发和零售业

18.3

7.1

215779

12701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5

1.6

53456

7804

住宿和餐饮业

2.2

1.3

121456

6917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5

2.2

3334

1625

金融业

3.8

2

—

—

房地产业

6.5

2.8

5848

246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4

3

7636

251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

2.4

1877

12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

0.7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3

1.3

57561

28627

教育

14

8.8

8344

7134

卫生和社会工作

7.7

5.1

13707

810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

0.8

5465

299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1

4.2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不含证监会、保监会和铁路部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2018年末,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各县(市)区、开发区所占比重前三位依次是:朝阳区占15.4%;长春新区占11.5%;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占10.8%。按县(市)区、开发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详见表1-6。 

  表1-6 按县(市)区、开发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万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167.3

59.9

南关区

15.3

6.9

宽城区

12.8

4.2

朝阳区

25.8

10.4

二道区

9.5

3.6

绿园区

11

3.9

双阳区

4.1

1.6

九台区

8.6

2.7

农安县

6.5

2.5

榆树市

6.1

2.2

德惠市

5.6

2.3

经济技术开发区

15.5

5.2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8.8

3.7

长春新区

19.3

6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18

4.3

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0.5

0.2

  注:表中分地区数不含证监会、保监会及铁路部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数据。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3994.8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34.9%,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64.1%。法人单位负债合计19085.9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36.6%,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63.4%。 

2018年,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15542.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71.4%,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28.6%(详见表1-7)。 

 表1-7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负债合计

营业收入

(亿元)

(亿元)

(亿元)

合 计

33994.8

18929.4

15542.4

采矿业

99.6

64.5

34.2

制造业

8322.5

4625.2

9110.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97.5

1061.1

662.2

建筑业

1885.5

1219.8

1313.3

批发和零售业

1971.5

1414.1

245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06.5

1744.8

366.8

住宿和餐饮业

89.4

56

37.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02

332.2

249.2

金融业

-

—

-

房地产业

4536.7

3604.9

777.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847.7

3068.6

24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62.7

597.8

171.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24.9

208.6

15.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4.8

24.4

25.8

教育

1168.6

131.7

20.1

卫生和社会工作

419.6

161.1

23.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10.7

151.6

27.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95.5

455

—

注:表中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109.1亿元,不含金融业资产总计数;法人单位负债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8.0亿元, 不含金融业负债数;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14.7亿元, 不含金融业营业收入数。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主办单位:长春市统计局 电话:0431-88778335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 邮编: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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